第二百三十九條
被征收土地應補償之地價,依左列之規定:
一、已依法規定地價其所有權未經移轉者,依其法定地價。
二、已依法規定地價其所有權經過移轉者,依其最後移轉時之地價。
三、未經依法規定地價者,其地價由該管市、縣地政機關估定之。
一、已依法規定地價其所有權未經移轉者,依其法定地價。
二、已依法規定地價其所有權經過移轉者,依其最後移轉時之地價。
三、未經依法規定地價者,其地價由該管市、縣地政機關估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