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四條
欠稅土地為有收益者,得由該管市、縣財政機關,通知市、縣地政機關,提取其收益,抵償欠稅,免將土地拍賣。
前項提取收益,於積欠地價稅額,等於全年應繳數額時,方得為之。
第一項提取之收益數額,以足抵償其欠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