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條
土地所有權狀及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每張應繳費額,依左列之規定:
一、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未滿一千元者,一元。
二、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在一千元以上,未滿五千元者,二元。
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在五千元以上,未滿一萬元者,五元。
四、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在一萬元以上,未滿十萬元者,十元。
五、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在十萬元以上者,二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