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六條
土地增值稅,欠稅至一年屆滿,仍未完納者,得由該管市、縣財政機關通知市、縣地政機關,將其土地及改良物一部或全部,交司法機關拍賣,以所得價款抵償欠稅,餘款交還原欠稅人。
前項拍賣,適用第二百零二條及第二百零三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