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二條
標示事項欄之登記,應記載收件年月日、收件號數及關於土地之標示。
權利事項欄之登記,應記載收件年月日、收件號數、權利人姓名住所、登記原因並其年月日、登記標的及其他聲請書所載關於權利應行記載之事項。
登記人員於標示事項欄及權利事項欄登記完畢時,應於其後加蓋名章。
權利事項欄之登記,應記載收件年月日、收件號數、權利人姓名住所、登記原因並其年月日、登記標的及其他聲請書所載關於權利應行記載之事項。
登記人員於標示事項欄及權利事項欄登記完畢時,應於其後加蓋名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