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六條
地政機關,於左列情形,應附理由駁回登記之聲請。但即時可以補正者,應命聲請人補正之。
一、事件不屬於地政機關之管轄者。
二、事件不應登記者。
三、當事人或其代理人不到場或代理權限不明者。
四、聲請書不合程式者。
五、聲請書所載當事人土地或權利之標示或關於登記原因之事項,與登記簿或證明登記原因文件不符,而未能證明其不符之原因者。
六、不加具聲請書所必要之文件或圖式者。
七、不納登記費者。
聲請人不服前項駁回時,應於三日內,將其異議呈請土地裁判所裁決。
一、事件不屬於地政機關之管轄者。
二、事件不應登記者。
三、當事人或其代理人不到場或代理權限不明者。
四、聲請書不合程式者。
五、聲請書所載當事人土地或權利之標示或關於登記原因之事項,與登記簿或證明登記原因文件不符,而未能證明其不符之原因者。
六、不加具聲請書所必要之文件或圖式者。
七、不納登記費者。
聲請人不服前項駁回時,應於三日內,將其異議呈請土地裁判所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