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五條
地政機關接收聲請書時,應將收件年月日時、收件號數、聲請人姓名住所登記標的、記載於收件簿,並將收件年月日時、收件號數、記載於聲請書。
前項收件號數,應按接收聲請書之先後編列,其就同一土地同時有二個以上聲請時,應編為同一號數,記明收件第幾號之幾。
地政機關應給與聲請人收據,並記明接收文件件數,收件號數及年月日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