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條
聲請書,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之號數。
二、登記原因及其年月日。
三、登記標的。
四、地政機關。
五、年月日。
六、聲請人及證明人之姓名、籍貫、年齡、住所、職業、聲請人及證明人為法人時、其名稱、事務所、及代表人姓名。
七、代理人聲請時,代理人之姓名、籍貫、年齡、住所、職業。
八、其他應記明之事項。
一、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之號數。
二、登記原因及其年月日。
三、登記標的。
四、地政機關。
五、年月日。
六、聲請人及證明人之姓名、籍貫、年齡、住所、職業、聲請人及證明人為法人時、其名稱、事務所、及代表人姓名。
七、代理人聲請時,代理人之姓名、籍貫、年齡、住所、職業。
八、其他應記明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