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條
聲請登記,應提出左列文件。
一、聲請書。
二、證明登記原因文件。
三、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
四、依法應提出之書據圖式。
證明登記原因文件為確定判決書時。得不提出前項第三款第四款之文件。
未經依本法登記所有權之土地,為第一次所有權登記時,聲請人應並具土地他項權利清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