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條
登記簿每一份用紙,分為登記號數欄,區段號數欄,土地標示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又於土地標示部,設標示事項欄,地價欄及標示先後欄。於所有權及他項權利二部,各設權利事項欄及權利先後欄。
登記號數欄,記載土地在登記簿開始為登記之次序。
區段號數欄,記載土地所在地之區段號數。
標示事項欄,記載關於土地之標示及其變更事項。
地價欄,記載申報地價或賣價。
標示先後欄,記載登記標示事項之次序。
所有權部權利事項欄,記載關於所有權之事項。
他項權利部權利事項欄,記載關於所有權以外權利之事項。
權利先後欄,記載登記各權利事項之次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