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二條
因財政需要或經濟政策之必要,得就同一地價區內之土地最近市價或申報地價,擇其中地段價平均計算。
前項選擇平均計算所得之數額,超過前條總平均計算所得之數額時,其超過數額以總平均計算所得數額三分之一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