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十五條
前條重劃計劃書,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重劃地區總面積及其所在地。
二、原有各地段之面積及其所有人姓名、住所。
三、各段土地及其建築物之價值。
四、公園、道路、堤塘、溝渠及其他公共建築物之土地面積及狀況。
五、重劃各地段應分配之面積及前款之變更狀況。
六、施行重劃之工事及其費用。
七、前款費用之籌措及各地段應擔負費用之定額及其支付方法。
八、第十九條之補償金額及補償辦法。
九、重劃完竣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