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一條
代墾人請領荒地時,應具承領書,記載左列事項。
一、代墾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其住所。
二、開墾資本之準備。
三、承墾地之坐落,境界及其面積。
四、開墾工程計劃及工程費之預算。
五、農人名額及墾竣地分配方法。
六、支付墾價方法及年限。
地政機關於核准承領後,應即發給代墾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