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九十二條
承墾人請領荒地時,應具承領書,呈由主管地政機關核准。
前項承領書,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承墾人姓名,住所、籍貫及年齡。
二、承墾人前五年內之職業。
三、承墾人家屬、人口、年齡及其職業。
四、承墾荒地之坐落、境界及面積。
五、經營農業之主要種類。
六、墾竣年限之擬定。
承墾人為農業合作社時,應並記載其社名、社員名額及其組織。
地政機關於核准承領後,應即發給承墾證書。
前項承領書,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承墾人姓名,住所、籍貫及年齡。
二、承墾人前五年內之職業。
三、承墾人家屬、人口、年齡及其職業。
四、承墾荒地之坐落、境界及面積。
五、經營農業之主要種類。
六、墾竣年限之擬定。
承墾人為農業合作社時,應並記載其社名、社員名額及其組織。
地政機關於核准承領後,應即發給承墾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