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六條
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收回房屋。
一、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現金抵償外,達二個月租金以上時。
二、承租人以房屋供違犯法令之使用時。
三、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四、房屋損壞,因承租人重大過失所致,而承租人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一、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現金抵償外,達二個月租金以上時。
二、承租人以房屋供違犯法令之使用時。
三、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四、房屋損壞,因承租人重大過失所致,而承租人不為相當之賠償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