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一條
地段面積過小或其形式不整,不適於建築獨立房屋時,市政府得不許其建築。並應勘酌接連地段情形,准由接連地段之所有權人請求依法徵收之。
前項不許建築獨立房屋之地段。其所有權人亦得請求由市政府依法徵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