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九條
限制使用區,關於左列事項,應於市設計時分別定之。
一、土地及其建築物使用之限制。
二、各區段建築地有規定房屋建築線之必要時,其房屋建築線。
三、建築物之高度,層數及其形式。
四、建築地段之深度及寬度。
五、建築物所佔土地面積及應留餘地。
一、土地及其建築物使用之限制。
二、各區段建築地有規定房屋建築線之必要時,其房屋建築線。
三、建築物之高度,層數及其形式。
四、建築地段之深度及寬度。
五、建築物所佔土地面積及應留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