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條
土地所有權狀及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因損壞或滅失請求換給或補給時,依左列之規定。
一、因損壞請求換給者,應提出損壞之原土地所有權狀或原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
二、因滅失請求補給者,除提出滅失原因之證明及其他關於土地權利之證據外,並取具四鄰或店舖保證書,保證其為原權利人,經地政機關公告三個月後,得補給之。
一、因損壞請求換給者,應提出損壞之原土地所有權狀或原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
二、因滅失請求補給者,除提出滅失原因之證明及其他關於土地權利之證據外,並取具四鄰或店舖保證書,保證其為原權利人,經地政機關公告三個月後,得補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