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五條
土地所有權狀及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每張應繳費額,依左列之規定。
一、土地或權利價值不滿一百圓者二角。
二、土地或權利價值在一百圓以上者五角。
三、土地或權利價值在五百圓以上者一圓。
四、土地或權利價值在一千圓以上者二圓。
五、土地或權利價值在五千圓以上者五圓。
六、土地或權利價值在一萬圓以上者十圓。
一、土地或權利價值不滿一百圓者二角。
二、土地或權利價值在一百圓以上者五角。
三、土地或權利價值在五百圓以上者一圓。
四、土地或權利價值在一千圓以上者二圓。
五、土地或權利價值在五千圓以上者五圓。
六、土地或權利價值在一萬圓以上者十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