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八條
抵押權之標的為數宗土地權利,就其一宗土地權利為抵押權之變更或消滅登記時,應於前條規定所為之登記內,以附記記明該權利已經變更或消滅字樣,並塗銷前登記內關於變更或消滅事項。
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