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十九條
為地役權設定之登記時,應於需役地登記用紙內權利事項欄,記載供役地之標示,並地役權設定之目的及範圍。
需役地屬於他地政機關管轄時,應速將前項權利事項欄應記載各事項及收件年月日、通知該管地政機關。
接受前項通知之地政機關,應速將通知事項,記載於需役地登記用紙內權利事項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