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十四條
坍沒土地與他土地共同為所有權以外權利之標的時,應於他土地登記用紙內相當權利事項欄,以附記記明坍沒土地之標示,坍沒原因及已經坍沒字樣,並於載有坍沒土地與他土地共同為權利標的字樣之登記內,塗銷坍沒土地之標示。
他土地所在地屬於他地政機關管轄者,應速囑託該機關為前項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