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十條
土地一部合併於他土地時,應依左列規定為登記。
一、於他土地登記用紙內標示事項欄,記明合併部分及由登記某號移載字樣,並塗銷前標示事項及欄數,於相當權利事項欄,由前登記用紙轉載關於所有權或所有權以外權利之登記,並記明由登記某號某權利事項某欄轉載,及僅合併部分為權利標的,或與登記某號土地共同為權利標的各字樣。
二、於前土地標示事項欄,登記殘餘部分,記明他部分因合併移載於登記某號字樣,塗銷前標示事項及欄數。如與登記某號土地公同為權利標的時,於相當權利事項欄記明之。
一、於他土地登記用紙內標示事項欄,記明合併部分及由登記某號移載字樣,並塗銷前標示事項及欄數,於相當權利事項欄,由前登記用紙轉載關於所有權或所有權以外權利之登記,並記明由登記某號某權利事項某欄轉載,及僅合併部分為權利標的,或與登記某號土地共同為權利標的各字樣。
二、於前土地標示事項欄,登記殘餘部分,記明他部分因合併移載於登記某號字樣,塗銷前標示事項及欄數。如與登記某號土地公同為權利標的時,於相當權利事項欄記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