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九條
前條分割,如僅新地段為所有權以外權利之標的時,除前條規定適用者外,應於新登記用紙內相當權利事項欄,移載關於該權利之登記,並於前登記用紙內相當權利事項欄,以附記記明分割部分及因分割移載於登記某號字樣,塗銷前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