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八條
土地分割為獨立地段時,應依左列規定為登記。
一、於新登記用紙內登記號數欄,記載新登記號數,於標示事項欄,記明因分割由登記某號移載字樣,於相當權利事項欄,轉載關於所有權或所有權以外權利之登記,並於所有權以外權利之登記後,記明與某號土地共同為權利標的字樣。
二、於前登記用紙內標示事項欄,登記殘餘部分,記明他部分因分割移載於登記某號字樣,塗銷前標示事項及欄數,並於相當權利事項欄內,記明與登記某號土地共同為權利標的字樣。
一、於新登記用紙內登記號數欄,記載新登記號數,於標示事項欄,記明因分割由登記某號移載字樣,於相當權利事項欄,轉載關於所有權或所有權以外權利之登記,並於所有權以外權利之登記後,記明與某號土地共同為權利標的字樣。
二、於前登記用紙內標示事項欄,登記殘餘部分,記明他部分因分割移載於登記某號字樣,塗銷前標示事項及欄數,並於相當權利事項欄內,記明與登記某號土地共同為權利標的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