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七條
前條聲請,依左列規定為之。
一、記明變更狀況,並附具圖式,標示其分合,增減或坍沒或其他變更情形。
二、其登記用紙內有關於所有權以外之權利登記時,添具該權利登記人之承諾書或其他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