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一條
前條登報及揭示,應公告左列事項。
一、聲請為所有權登記人之姓名、籍貫、住所。
二、土地坐落、四至、面積及其定著物。
三、所有權以外之權利關係及其權利人之姓名、住所。
四、聲請登記年月日。
五、對於該土地有權利關係人,得提出異議於土地裁判所之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