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六條
契據專員審查前條文件完畢,應具審查報告書,記載左列各款事項,並簽名蓋章。
一、土地標示。
甲、坐落。
乙、種類。
丙、四至界限。
丁、面積。
戊、定著物情形。
已、申報地價。
庚、申報定著物現值。
辛、四鄰土地概況。
壬、現時使用狀況,使用人姓名及使用人與所有權人之關係。
前列各目,應實地調查,繪圖具說,所繪圖式,以地政機關實測地圖或官署檢定地圖為準,並於圖中標示四鄰土地概況。丁目面積,應以原有四至界線內實際測量所得之面積為準。
二、所有權來歷。
甲、上手各契據及其移轉實情。
乙、最近契據記載所有權人是否為聲請人名字或其別號,如非聲請人時,詳述其關係,並其所以為聲請人之理由。
丙、檢驗關係所有權之糧串,租約、房捐收據,繼承遺囑贈與書據,法院判決書及其他證明所有權之書據,為簡要說明。
丁、契據記載所有權人不止一人時,應查明各個人姓名住所。
三、所有權以外之權利關係。
甲、列舉權利種類,內容及述明其來歷。
乙、權利關係人姓名、住所。
丙、四鄰界線關係及各關係人之姓名、住所。
四、保證書之調查。
出具保證書之保證人或有關係之其他證明人、其姓名、職業、住所及與土地權利義務人之關係,應調查確實,為簡要說明。
五、備考事項。
甲、其他足以證明所有權或所有權以外權利之事物,為前各款所未備舉者。
乙、契據專員審查結果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