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條
土地所有權以外權利登記完畢時,應給聲請人以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
前項證明書,應記載登記號數、收件年月日、收件號數、登記人姓名、所有人姓名、土地標示區段號數、登記原因及其年月日、登記標的、權利先後欄次序、登記年月日,由主管地政機關長官簽名,加蓋官印。
前項證明書,應記載登記號數、收件年月日、收件號數、登記人姓名、所有人姓名、土地標示區段號數、登記原因及其年月日、登記標的、權利先後欄次序、登記年月日,由主管地政機關長官簽名,加蓋官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