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勞工保險之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按被保險人當月之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至百分之八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職業災害保險費率,按被保險人當月之月投保薪資,依職業災害保險適用行業別及費率表之規定辦理。
前項職業災害保險適用行業別及費率表,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並至少每三年調整一次。
職業災害保險之會計,保險人應單獨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