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五條
被保險人死亡時,按其平均月給投保工資,給與喪葬費三個月;遺有父母、子女及配偶或專受其扶養之祖父母、孫子女及兄弟、姊妹者,並給與遺屬津貼;其支給標準,依左例各款之規定:
一、已繳或依法免繳保險費,或兩者合併未滿一年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給投保工資,一次發給十個月遺屬津貼。
二、已繳或依法免繳保險費,或兩者合併已滿一年而未滿二年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給投保工資,一次發給十七個月遺屬津貼。
三、已繳或依法免繳保險費,或兩者合併已滿兩年以上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給投保工資,一次發給二十七個月遺屬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