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條
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罹患普通疾病,經治療終止後,如身體遺存障害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並經指定醫院診斷審定為永久殘廢者,得按其平均月給投保工資,依同表規定之殘廢等級及給付標準,一次請領殘廢補助費。殘廢給付標準表如附表二。
被保險人領取普通傷害給付期滿,或所患普通疾病經治療一年以上尚未痊癒,如身體遺存障害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並經指定醫院診斷審定為永不能復原者,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附表二: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