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所發生之傷害或疾病事故,於脫離保險後,必須連續請領傷害給付或住院診療者,一年內仍可享有保險給付之權利;傷害給付期限,依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規定;住院診療之被保險人經指定醫院診療,認為可出院療養時,應即出院。
被保險人依前項規定連續請領保險給付期間內,因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而致殘廢或死亡者,仍得申請殘廢給付或死亡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