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四歲以上、六十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全部加入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被僱於僱用勞工十人以上之公營、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工人及交通、公用事業工人。
二、職業工人。
三、專業漁撈勞動者。
四、政府機關、公立學校之技工、司機、工友。
五、受僱於僱用十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前項所稱勞工,包括有工會會員資格之職員;在職勞工,其年屆六十歲而身體健康並願繼續工作,經雇主留用者,得仍參加勞工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