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條
被保險人合於左列各款規定之一,經保險人自設之門診中心或指定之門診醫療院、所診斷,必須住院者,由廠礦事業、公司、行號、機關、學校或團體填具住院申請書,得向保險人申請入住指定之醫院住院診療,享有住院診療給付之權利。但緊急傷病,須直接入住指定醫院者,不在此限:
一、因職業傷害者。
二、因罹患職業病者。
三、因普通傷害或罹患疾病,於申請住院診療前,已繳或依法免繳保險費,或兩者合併滿三個月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