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條
勞工如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之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
雇主於六個月內,若無充分之理由,不得對前項申訴之勞工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