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條
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前項必要之教育、訓練事項及訓練單位管理等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工對於第一項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有接受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