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條
代行檢查機構執行職務,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中央主管機關並得予以暫停代行檢查職務或撤銷指定代行檢查職務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