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雇主應依其事業之規模、性質,實施安全衛生管理;並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組織、人員。
雇主對於第五條第一項之設備及其作業,應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
前二項勞工安全衛生組織、人員、管理及自動檢查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雇主對於第五條第一項之設備及其作業,應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
前二項勞工安全衛生組織、人員、管理及自動檢查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