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雇主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非經檢查機構檢查合格者,不得使用。其使用超過規定期間者,非經檢查機構之再檢查合格,不得繼續使用。
前項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之檢查,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代行檢查機構為之。
前項代行檢查機構,其資格條件、收費標準及所負責任,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之檢查,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代行檢查機構為之。
前項代行檢查機構,其資格條件、收費標準及所負責任,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