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者。
二、依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應給付工資而不給付者。
三、拒絕、規避或阻撓依本法規定之檢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