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條之三
為辦理本法救助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主管機關得洽請相關機關提供之,各該機關不得拒絕。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所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實辦理資訊安全稽核作業,其保有、處理及利用,並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