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及財力,對設籍於該地之低收入戶提供下列特殊項目救助及服務:
一、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
二、托兒補助。
三、教育補助。
四、租金補助或住宅借住。
五、房屋修繕補助。
六、喪葬補助。
七、居家服務。
八、生育補助。
九、其他必要之救助及服務。
前項特殊項目救助或服務之內容、申請條件及程序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