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條
社會救助機構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其經限期辦理申請許可或財團法人登記,逾期仍不辦理者,得連續處罰之,並公告其名稱,且得令其停辦。
依前項規定令其停辦而拒不遵守者,再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