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之一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協助低收入戶自立脫貧,得擬訂方案運用民間資源或自行辦理,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參與前項方案之低收入戶,於方案執行期間,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當年度最低生活費之一點五倍者,仍保有低收入戶之資格,不受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參與前項方案之低收入戶,於方案執行期間,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當年度最低生活費之一點五倍者,仍保有低收入戶之資格,不受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