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前條所稱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範圍如下:
一、直系血親。但子女已入贅或出嫁且無扶養能力可資證明者,得不計算。
二、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旁系血親及負扶養義務之親屬。
三、綜合所得稅列入扶養親屬寬減額之納稅義務人。
一、直系血親。但子女已入贅或出嫁且無扶養能力可資證明者,得不計算。
二、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旁系血親及負扶養義務之親屬。
三、綜合所得稅列入扶養親屬寬減額之納稅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