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受社會救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機關應停止其社會救助,並得追回其所領取之補助:
一、提供不實之資料者。
二、隱匿或拒絕提供主管機關所要求之資料者。
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本法所定之社會救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