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條
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依身心障礙者教育需求,規劃辦理學前教育,並獎勵民間設立學前機構,提供課後照顧服務,研發教具教材等服務。
公立幼稚園、托兒所、課後照顧服務,應優先收托身心障礙兒童,辦理身心障礙幼童學前教育、托育服務及相關專業服務;並獎助民間幼稚園、托兒所、課後照顧服務收托身心障礙兒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