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條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所生產之物品及其可提供之服務,於合理價格及一定金額以下者,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及接受政府補助之機構或團體應優先採購。
各級主管機關應定期公告或發函各義務採購單位,告知前項物品及服務,並應參酌相關法令規定,扶助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承包或分包該物品及服務至一定比例。
前二項物品及服務項目、比例、一定金額、合理價格、扶助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各級主管機關應定期公告或發函各義務採購單位,告知前項物品及服務,並應參酌相關法令規定,扶助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承包或分包該物品及服務至一定比例。
前二項物品及服務項目、比例、一定金額、合理價格、扶助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