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條
為強化家庭照顧身心障礙者之意願及能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提供或結合民間資源提供下列社區服務:
一、復健服務。
二、心理諮詢。
三、日間照顧。
四、臨時及短期照顧。
五、餐飲服務。
六、交通服務。
七、休閒服務。
八、親職教育。
九、資訊提供。
十、轉介服務。
十一、其他相關之社區服務。